GB/T 19001—2000標準要求對測量設備“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這里,標準在“時間間隔”和“使用前”之間用的是“或”字。但是,貫標中不乏把“或”字當作“和”字,要求測量設備(以下稱計量器具) 使用前都進行校準,使用中再進行周期校準的現象。對于外購的新的計量器具,如果本企業不能校準,要先送計量檢定機構校準,然后才能使用。筆者認為,對于一般非強檢計量器具,這些做法是不必要的。
使用前需要的校準
GB/T 19001—2000標準還規定,“計算機軟件用于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測量時,應確認其滿足預期用途的能力,確認應在初次使用前進行。”同樣,企業專用的自制測量裝置在初次使用前應進行校準并確認。
有些大型復雜的測量設備(如三座標測量機、材料試驗機、地稱等),制造廠是拆開包裝運輸,到使用單位再安裝調試。在初次使用前,這些設備應進行校準或檢定。對于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應按規程全面檢定;無檢定規程的,可按制造廠的校準規范校準量值。
有些精密計量器具對示值的穩定性要求很高,對于新購但庫存時間較長的計量器具,使用前還是需要校準的(如量塊長時間放置,尺寸可能發生變化)。有些計量器具(如硬度計、測厚儀、輪廓儀、內測千分尺等)在使用前必須按所帶的比較標準進行示值校準。
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應按照規定檢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使用前不需要的校準
《計量法》第十五條規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并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根據這條規定,對于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計量器具使用“CMC”標志,可以認為其產品合格證即檢定合格證。企業外購新的非強檢計量器具,在合格供應商采購,按采購產品驗證的要求驗證其合格證,檢查包裝的完整性、外觀的完好性、動作的合理性,如果計量器具工作正常并滿足規定的要求,就可驗收使用,而不必送當地計量機構檢定。理由如下:
1.計量器具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已按計量檢定規程對新制計量器具的要求進行了全面的出廠檢定,其檢定過程是充分、適宜、有效的,并得到地方政府計量主管部門的認可。
2.計量器具的出廠包裝,已考慮搬運、裝卸、儲存的條件,滿足了產品防護的要求,能夠確保計量特性不會在交付過程中發生變化。
3.受條件限制,多數地方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設備往往不如專業生產廠家,較難檢定鋼卷尺、螺紋量規、真空計等。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計量器具,只有送生產廠才能夠檢定。
4.新購計量器具送外檢后,如果包裝、搬運不當,反而可能受到不必要得損傷。
5.對沒有使用過的合格的新制非強檢計量器具,送檢將造成人力、財力和時間的浪費。
使用前選擇的校準
非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前要不要校準?企業可根據質量控制要求、計量器具的穩定性和制造廠質量保證能力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如果企業具有檢定測試能力,而計量器具測量的參數比較重要,又要考核供方的質保能力,應對新購計量器具安排校準。如果企業沒有檢定測試能力,對常規示值較穩定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經驗證滿足規定要求,在出廠一年內使用可以不進行校準。
GB/T 19004-2000標準指出,為了對過程的輸出進行驗證,組織應當考慮消除過程中潛在錯誤的手段,從而將測量和監視裝置的控制需求減少到最小,為相關方增值。
為了增值,企業應加強生產過程控制而減少對計量器具控制的需求。同種計量器具用于不同場合,可有不同是檢定周期,而多次檢定合格的非強檢計量器具可延長檢定周期。
降耗增效,永遠是企業追求的目標。對測量設備的控制,使用前要不要校準,應按適用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由企業自主確定。既要滿足監視和測量的要求,又要減少重復勞動,提高效率和效益,達到為相關方增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