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05-10-31 00:00:00
通過一年多的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已于2005年9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和《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新制定的《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共五章四十四條,主要對產品質量法等國家法律未能規制到的有關產品質量行政監管事項予以了完善。《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產品質量監管工作作了規定,增設了實施名牌戰略與著名品牌保護制度,缺陷產品處理制度,查封、扣押的行政補償制度,產品質量指數分析評價制度和產品質量安全預警與整治制度等,還對行政處罰中涉及到的檢驗費用的分攤和查封扣押的期限等方面予以了明確,并對行政權力的控制和監督也作了切合實際的規定,進一步彌補了上位法的不足,為我們開展產品質量監管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