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19-05-10 11:26:32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相關任務要求,推動綠色產品標識整合,配合綠色產品認證工作開展,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實施。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有:綠色產品標識適用范圍、樣式、使用、監督管理等。
認證機構需要明確綠色產品標識適用的認證活動:(一)認證機構列入國家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依據綠色產品評價標準清單中的標準,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發布的綠色產品認證規則開展的認證活動;(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推行統一的涉及資源、能源、環境、品質等綠色屬性(如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等,以下簡稱綠色屬性)的認證制度,認證機構按照相關制度明確的認證規則及評價依據開展的認證活動;(三)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推行的涉及綠色屬性的自我聲明等合格評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