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17-12-04 14:40:07
日前,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杭舉行。會議表決通過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條例和批準了3件地方法規。其中,環保部門被賦予“特權”,一旦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5月23日至27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杭舉行。會議作出4項決議決定,審議11件省、市法規案,表決通過《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條例和批準了3件地方法規。
2016年3月初,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問卷調查形式向社會征集條例修訂意見。在匯總多方意見后,條例新增了部分條款,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未在規定期限完成重點防治任務、或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不力的,主要負責人將被問責。
同時,條例明確了環保、經信、質監、工商、交通、農業等各部門管理職責。其中,環保部門被賦予“特權”,一旦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浙江省環保廳應會同浙江省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新增大氣污染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書。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要求等向社會公開。
此外,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檢測機構“沆瀣一氣”將被重罰。條例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應開展監測,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監測數據且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三年,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委托第三方。一旦違法排污,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不僅會被公開曝光,而且會納入誠信檔案;監測機構瞞報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或數據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吊銷資質。
會議經表決,任命李學忠為浙江省發改委主任,免去謝力群的浙江省發改委主任職務。根據決定,全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換屆選舉工作,將統一安排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