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11-10-28 00:00:0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平板玻璃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電子玻璃工業太陽能電池玻璃(薄膜太陽能電池用基板玻璃、晶體硅太陽能電池用封裝玻璃等)生產中的大氣污染物控制適用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