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中第3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中苯的限量值參考了歐共體生態標志產品——色漆和清漆生態標準(1999/10/EC),可溶性重金屬限量值參考了英國、德國、法國及歐洲經濟委員會對兒童玩具材料中有毒金屬的要求(BS 5665:1989、DIN EN71:1989、NF EN71-3、EN71:1988)。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執行該國家標準,過渡期6個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該國家標準的產品。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市涂料研究所、中化化工標準化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單位:中國涂料工業協會、中國建筑材料科研院、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華彩特種涂料廠、立邦涂料(中國) 有限公司、卜內門太古漆油(中國)有限公司、浙江天女集團制漆有限公司、上海造漆廠、常州市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俊智、趙玲、馮世芳、戚其平、吳國林、徐東群、汪道彰、梅建、熊偉。
本標準2001年12月10日首次發布。
本標準委托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裝飾裝修用硝基漆類、聚氨酯漆類和醇酸漆類木器涂料中對人體有害物質容許限值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安全涂裝及防護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裝飾裝修用溶劑型木器涂料,其它樹脂類型和其它用途的室內裝飾裝修用溶劑型涂料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水性木器涂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250-1989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3186-1982(1989) 涂料產品的取樣(neq ISO 1512:1974)
GB/T 6682-1992 分析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6750-1986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測定(neq ISO 2811:1974)
GB/T 6751-1986 色漆和清漆 揮發物和不揮發物的測定(neq ISO 1515:1973)
GB/T 9750-1998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1部分:鉛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雙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4部分:鎘含量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極譜法(idt ISO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6部分:色漆的液體部分中鉻總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 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7部分:色漆的顏料部分和水可稀釋漆的液體部分的汞含量的測定無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 3856.7:1984)
GB/T 18446-2001 氣相色譜法測定氨基甲酸酯預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應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單體
3 要求 產品應符合表1的技術要求
項 目 |
限 量 值 |
硝基漆類 |
聚氨酯漆類 |
醇酸漆類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 |
a |
/(g/L)) ≤ | |
750 |
光澤(60`)≥80,600 |
光澤(60`)< 80,700 | |
550 |
|
0.5 |
|
45 |
40 |
10 |
|
— |
0.7 |
— |
重金屬(限色漆)/(mg/kg) ≤ |
可溶性鉛 |
90 |
可溶性鎘 |
75 |
可溶性鉻 |
60 |
可溶性汞 |
60 |
a 按產品規定的配比和稀釋比例混合后測定。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最大稀釋量稀釋后進行測定。 |
b 如產品規定了稀釋比例或產品由雙組分或多組分組成時,應分別測定稀釋劑和各組分中的含量,再按產品規定的配比計算 |
混合后涂料中的總量。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最大稀釋量進行計算。 |
c 如聚氨酯漆類規定了稀釋比例或由雙組分或多組分組成時,應先測定固化劑(含甲苯二異氰酸酯預聚物)中的含量,再按 |
產品規定的配比計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最小稀釋量進行計算。 | |
4 試驗方法 4.1 取樣
產品按GB 3186—1982(1989)的規定進行取樣。樣品分為兩份,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為檢驗用樣品。
4.2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的測定
4.2.1 將樣品攪拌均勻后,按GB/T 6751—1986測定涂料中揮發物質量分數(
V),試驗條件:(105±2)`C,保持3 h。
4.2.2 將樣品攪拌均勻后,按GB/T 6750-1986測定涂料密度(ρ),試驗溫度為(23±2)`C。
4.2.3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按下式計算:
VOC=V*ρ*10*10*10 ..................(1)
式中:
VOC——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單位為克每升(g/L);
V——涂料中揮發物質量分數;
ρ——涂料在(23±2)`C時的密度,單位為克每毫升(g/mL)。
4.3 苯的測定按附錄A進行。
4.4 甲苯、二甲苯的測定按附錄A進行。
4.5 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測定按GB/T 18446—2001進行。固定液也可選擇甲基聚硅氧烷(SE-30)。對于在150`C下易發生分解的樣品。可選擇既使樣品能完全汽化又不使之分解的適宜溫度。
4.6 重金屬(可溶性鉛、可溶性鎘、可溶性鉻、可溶性汞)的測定按附錄B進行。
5 檢測規則 5.1 本標準所列的全部技術內容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5.1.1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5.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最初定型時;
--產品異地生產時;
--生產配方、工藝及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停產三個月后重新恢復生產時。
5.2 檢驗結果的判定
5.2.1 所有項目的檢驗結果均達到本標準的規定,該產品為符合苯標準要求。如有一項檢驗結果未達到本標準要求時,應對保存樣品進行復驗,如復驗結果仍未達到本標準要求時,該產品為符合本標準要求。
6 包裝標志 6.1 產品包裝標志除應符合GB/T 9750-1998的規定外,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的產品可在包裝標志上明示。
6.2 對于由雙組分或多組分配套組成的涂料,包裝標志上應明確各組分配比。對于施工時需要稀釋的涂料,包裝標志上應明確稀釋比例。
7 安全涂裝及防護 7.1 涂裝時應保證室內通風良好,并遠離火源。
7.2 涂裝方式盡量采用刷涂。
7.3 涂裝時施工人員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
7.4 涂裝完成后繼續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7.5 涂裝后的房間在使用前應空置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