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18-01-19 08:19:12
近日,環保部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為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作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者責任,強調守法激勵、違法懲戒。為強化落實排污者責任,《管理辦法》規定了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5項制度。
《管理辦法》是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延續、深化和完善。《管理辦法》在結構和思路上與我部已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106〕186號)保持一致,內容上進一步細化和強化。同時根據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結合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制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并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辦法》是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主要依據。《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明確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完整周期以及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種情形,規范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等內容。
《管理辦法》強調技術支持,明確環保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另外,《管理辦法》明確依證嚴格監管執法;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
轉載自 《中國質量報》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