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17-11-08 10:43:14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我國2001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于職業病的防治也隨之變化,所以對于其相關法律規定也做了相應的修訂。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修訂,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主要對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簽署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具體修訂的條款有:
(一)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原第三款: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二)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原內容:第三款: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第四款: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三)刪去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職業健康檢查”。
通過閱讀《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情況,我們了解到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相關規定有了變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員老師們請注意相關要求的更新,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企業望按照新要求實施職業病的管控。
轉載自:中國安全生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