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15-09-29 15:03:15
《辦法》的制定,旨在完善國家質量獎勵制度,規范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辦法》規定,中國質量獎授予對象是在質量領域的各類組織和個人。分為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由質檢總局負責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由質檢總局設立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表彰委員會),負責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具體實施。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中國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和監督工作。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承擔評選表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辦法》對中國質量獎的申報、核實和受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申報組織必須具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際領先水平;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實現創新并具有推廣價值3個條件。申報個人必須具備對中國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規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同時,《辦法》對中國質量獎的申報材料、評審過程以及詳細的評審要求和相關事項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規定申報組織和個人可通過所在地質量主管部門、檢驗檢疫部門和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協會、聯合會等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并由上述部門負責材料的審核。
此外,《辦法》明確由監督委員會對中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理。《辦法》還對監督委員會的產生、工作流程,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質、申報過程以及評選過程中的異議處理等提出了要求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