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15-06-04 22:50:18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在其官網發布了《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規定》的公告(2015年第57號)(以下簡稱《國抽新規》)。公告稱,停業整頓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吊銷相關證照。該規定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該公告顯示,為了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續處理工作,增強監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了這一“國抽新規”。
《國抽新規》規范了適用范圍、工作內容和程序以及相關執法部門的權限和責任,并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作出了嚴格的要求,規定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后處理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后處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一是自收到國抽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二是在本單位通報監督抽查有關情況,查明產品不合格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落實質量主體責任;三是對庫存不合格產品及檢驗機構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處理部門依法處置;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主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后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四是對只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并向后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五是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分析會;六是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
《國抽新規》要求,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銷售的,或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產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進行整改。
此外,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并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向后處理部門申請延期復查,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確因不能正常生產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應當提供有效證明,停止同類產品的生產,并在正常生產該類產品時,按要求進行整改并申請復查。企業在整改復查合格前,不得繼續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而對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后處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同時,對于監督抽查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復查仍不合格的;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銷證書的;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的,如需要進行執法查處的,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