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07-09-04 00:00:00
《規定》共五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召回實施,包括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和召回結果評估與監督以及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法律責任。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明確,食品生產者是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應對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食品召回將使用“二級監管”模式,即國家和省兩級——質檢總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管;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的監管,市級質監部門配合。
除食品生產者主動召回外,在三種情況下,質檢總局將發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并發布消費警示。三種情況為: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于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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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 王海亮)質檢總局昨天還發布了第101號令,宣布開始實施《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從制度上保護兒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這是我國首次針對食品和兒童玩具啟動召回制度。
《規定》明確了生產者是缺陷兒童玩具的第一責任人。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告的5個工作日內,必須向質檢總局提交召回報告。《規定》稱,生產者如違反規定,不停止生產銷售缺陷兒童玩具,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食品召回分三級
●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級召回: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
●三級召回: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
自確認食品應召回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在3日內,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