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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關于加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發布: 2007-03-30 00:00:00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包括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和競爭力,加強行風建設,規范檢驗行為,促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建立自律機制,確保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檢驗機構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檢驗機構是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重要技術保障。我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形成了由國家、省、市(地)、縣4級檢驗機構組成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體系,為履行行政職能提供了技術支撐,為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提供了技術保障,為產業發展提供了技術服務,在規范企業的生產、銷售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提高產品競爭力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促進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已成為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嚴格履行行政職責,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管。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賦予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檢驗機構實施監管的職能。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追究,侵權需賠償”的原則,加強對檢驗機構監管工作,切實行使好國家賦予的行政職能,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并依法肩負起相應的監管責任,保證檢驗機構依法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三)提升檢驗機構檢驗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產品質量穩步提高。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技術性貿易壁壘帶來的嚴峻挑戰,對產品質量檢驗能力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國檢驗市場的放開,使越來越多的國外知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入國內檢驗市場,對我國檢驗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帶來挑戰。因此,檢驗機構需要嚴格內部管理,努力提升檢驗能力,為破解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技術保障,提高市場競爭力,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強化內部管理、嚴格自律、不斷提升檢驗能力

(四)建立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檢驗機構要按照《GB/T 1548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完善質量管理體系,要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開展工作,保證質量體系運行的有效性。要按照工作環節明確各類檢驗和管理人員的職責,實行檢驗人員、抽樣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分工負責制,認真執行檢驗、審核、批準的報告審批程序。要建立科學的抽樣與檢驗制度,在執行監督檢驗抽樣時,要采用隨機抽樣方法,實行抽檢分離制度。

(五)建立檢驗報告規范制度。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中所有信息要清晰、準確,避免誤導使用報告的任何一方。屬監督檢驗行為的,要嚴格執行規定格式;屬委托檢驗的,要規范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報告內容要明確檢驗樣品獲取的方式(如抽樣、送樣),明確送樣檢驗產品的生產者確認情況(如已確認、未確認、標稱),明確關于免責、限定條件的信息。

(六)建立檢驗樣品的保存備查制度。檢驗機構要加強對檢驗樣品(或備樣)的管理,要建立樣品登記、編號、流轉、保存、退回等流程記錄,保證樣品(或備樣)保存完好或可追溯備查(無法再現檢測結果的樣品除外),確保在檢驗報告簽發后的3個月內(保質期不到3個月的產品,以保質期為準,特殊產品另行規定)可實現對檢驗樣品(或備樣)的再復核或復檢,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七)建立科學研究和檢驗技術能力提升制度。檢驗機構要不斷跟蹤檢驗科學前沿技術和影響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關鍵檢測技術,關注各類突發事件以及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質量安全項目。要經常開展對檢驗方法和檢驗技術的研究,積極參加檢驗機構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比對試驗,開展檢測結果不確定度的研究分析。要對檢驗技術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提高檢驗能力和技術水平,保證檢驗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八)實行信息報送制度。各檢驗機構要加強質量信息的報送,各檢驗機構對在檢驗工作中發現的質量信息要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對在產品質量檢驗工作中發現的帶有區域性、普遍性及社會關注的重大產品質量信息,要立即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九)建立公正、廉潔的工作制度。檢驗機構不得在承擔監督檢驗任務期間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不得設計、開發、生產、銷售授權檢驗范圍內的產品;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名義參與企業經營活動;不得以檢驗機構名義開展產品質量評比活動;不得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名義從事各類經營活動;不得搞亂評比、亂發牌匾;不得泄漏企業技術秘密及商業秘密、轉移企業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產品、利用企業技術資料研制、開發產品;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等政府監督檢驗機會,強行要求被抽查企業接受收費性質的服務或強迫被抽查企業簽訂檢驗服務合同;不得接受商業賄賂。

(十)建立實施檢驗工作責任考核制度。檢驗機構要建立檢驗人員互查制度、檢驗質量考核獎懲制度、檢驗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由機構負責人負責的工作質量監督小組,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誰檢驗、誰審批,誰負責”。檢驗機構不得偽造檢驗數據、隨意更改檢驗結論,或者依據主觀臆斷出具檢驗報告;不得超越授權范圍和授權有效期出具檢測結果或報告;不得出具虛假證明及與檢驗業務無關的證明;不得擅自泄露行政執法和監督抽查的有關信息。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開展監督檢驗,要嚴格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抽查計劃和規定進行抽樣,按程序及時完成檢驗工作,并做好異議的處理。

(十一)建立定期自查、定期報告制度。檢驗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開展自查。每年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1份年度自查總結報告,報告本年度產品質量檢驗的工作狀況,本年度檢驗能力變化,包括認可授權檢驗產品范圍的變化、主要人員的變化(含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報告審核人員、新增檢驗技術人員等)、主要檢驗設備的變化、檢驗水平的變化(包括比對試驗、檢驗結果不確定度的分析情況等)、檢驗報告的缺陷率和異議率;報告是否存在出具虛假檢測結果或檢驗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情況。

三、加大對檢驗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十二)實行統一規范的分級監管制度。各級質量監技術督部門要落實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監管職責,明確監管部門和責任。要加強對監管人員考核,依法行政,實現檢驗機構監管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檢驗機構的監管工作,制定對檢驗機構監管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對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檢查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質量,重點對國家級檢驗中心、副省級以上檢驗機構的監管。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省、市(地)、縣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實行檢驗機構監管例會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定期舉辦關于檢驗機構監管的通報會,與檢驗機構實行互動,采取措施解決檢驗機構發展和檢驗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報告檢驗機構負責人等重要信息的變更。

(十四)實行檢驗能力提升定期規劃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要對所監管的檢驗機構開展能力調查,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檢驗機構戰略發展和能力提升實施方案,加強對檢驗機構檢驗裝備、人才隊伍和管理體系的建設,提升能力和水平,努力培育我國的國際知名檢驗機構,適應加入WTO新要求,滿足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國家級檢驗中心要加強同國內外同行的技術交流,跟蹤國際先進技術標準和檢驗技術,查找自身差距,制定切實可行的檢驗能力提升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實施。各級地方檢驗機構要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和需要,規劃提升自身的檢驗能力,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發展提供服務。

(十五)實行檢驗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檢驗人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要求,逐步建立并實施檢驗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制度,凡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從事檢驗工作。要采取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開展對檢驗技術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提高技術人員的政治水平、業務素質和組織紀律性。

(十六)實行比對試驗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根據檢驗機構檢驗工作開展的情況,定期組織檢驗機構進行比對試驗,全面掌握檢驗機構的能力和水平,并組織分析比對試驗結果的離散性,找出檢驗技術水平差距的原因;分析測試結果不確定度,找出提高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可靠的措施;分析檢驗結果失真的主、客觀因素,提出對策,提高檢驗機構的檢驗技術水平和檢驗結果的科學性。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通過經常性的對比試驗,了解檢驗機構的檢驗技術水平,對比試驗結果嚴重失真的檢驗機構,要責令限期整改。檢驗技術水平低的檢驗機構,不得承擔監督抽查任務。

(十七)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采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實行制度化監管。開展對所負責監管的檢驗機構的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檢查檢驗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的行為;檢查檢驗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檢驗報告、記錄等技術資料的齊全性、真實性;檢查檢驗所用儀器、設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確定檢驗機構質量體系運行是否有效,保證檢驗工作質量。

(十八)實行檢驗機構年度考評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檢驗機構檢驗工作業績、工作質量以及投訴處理情況的考核,對優秀檢驗機構給與獎勵,對違規檢驗機構進行嚴肅查處,完善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

四、加大監督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十九)強化對檢驗機構的督察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利用多種管理方式對檢驗機構進行督察。要重視對檢驗機構的舉報、投訴和反饋信息的核查,及時發現并查處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重視對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驗結果和檢驗報告等行為的調查處理,杜絕虛假報告,保證檢驗機構檢驗結果的公正性。

(二十)強化對檢驗機構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檢驗機構工作中存在嚴重違反工作程序、出現檢驗過程或結果重大失誤的,要給予通報批評,1年內2次(含)被通報批評以及連續2年被通報批評的,依法給予檢驗機構負責人紀律處分,暫停其檢驗資格。對檢驗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偽造篡改檢驗結果、檢測報告嚴重失實等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要追究檢驗機構和負責人的責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依法撤銷其負責人的職務,撤銷其檢驗資質;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強化對監管部門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監管工作中所發現的各類問題,要查明原因、找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嚴格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舉一反三,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對監管不力、玩忽職守或縱容包庇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要追究主管部門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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